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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女会计在工资表上“动手脚”

来源:转载编辑:zyh发布时间:2013年1月21日

内容导读:公司女会计在工资表上“动手脚”

   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制表报送银行时将工资表中虚增的金额加到自己的工资名下,侵占金额69990元。事发后,由于其能及时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单位的谅解,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吴某,女,原系海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主管会计。
      经查,吴某在担任海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主管会计期间,从2011年1月开始,在制作公司员工月工资表过程中,利用公司领导审批不仔细核对金额之机,采取在工资表中虚增总额,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在制表报送银行时进行修改,将虚增的金额加到自己的工资名下,后报送银行从公司的账户划拨工资,至2011年7月,吴某采取上述方法共侵占公司资金69990元。
      2011年9月,吴某制作2011年8月的工资表时为自己多加30000元,其行为在公司出纳员将该工资表报送银行划拨工资时被发现。
      案发后,吴某于2011年12月15日向被害单位退还赃款69990元。2012年7月15日,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69990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由于吴某侵占的30000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同时,吴某已向被害单位退还赃款69990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被告人吴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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