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安国是安徽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他在审计过程中不负责任,出具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于安国被一审法院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1万元。
2009年5月,于安国受单位指派,负责对安徽淮机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接受蚌埠神工公司垫资的专项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于安国发现神工公司没有资金来源、发生的工资数额较大,遂要求提供神工公司有关收入账本及工人工资发放表。神工公司拒绝后,于安国没有坚持。
在审计神工公司财务凭证时,于安国对未经淮机公司清算组人员审批和支付授权,也未报经蚌埠市中级法院批准的支出财务凭证都认定为有效凭证,并作出了神工公司在淮机公司破产期间为其垫付420余万元的审计报告。其后,有关方面依此报告向神工公司支付420余万元。
后来,经蚌埠市审计局审计,神工公司不存在向淮机公司垫资的事实。案发后,420余万元被依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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