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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须知

来源:本站编辑:YY发布时间:2011年5月31日

内容导读: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须知

注册会计师考试简介
  注册会计师(简称CP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考试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
  2012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申请免予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11年度)》(见附件),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交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审核批准,方可免试。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的
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中旬至4月中旬,具体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九月份中下旬,成绩公布是12月份。 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可同时报考六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 。

注册会计师考试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五)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注册会计师考试证书规定
  一、为了利于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均应发给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书。有关证书的发放事宜,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也可以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没有成立协会组织的,由财政厅(局)直接办理。
  三、证书有如下3种:
  1、注册会计师证书(订本式);
  2、注册会计师证书(单页式);
  3、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四、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后,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单(格式附后),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申领单连同其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副本,一并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经同意后发给订本式和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