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印鉴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7年1月5日
内容导读:
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印鉴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考试办[199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解放军自学考试办公室:
近一时期以来,我们发现有个别省级考办在日常工作中及毕业生审定时的印鉴管理存在着一些隐患,为加强管理,特对印鉴管理做如下规定:
1、省级自学考试机构所使用的各种印鉴,和空白毕业证书、课程合格证(单科合格证书)、3M专用防伪贴膜一样,均应作为秘密级物品加以妥善保管,并必须建立相应的保管和使用制度。
2、省级自学考试机构应选派作风正派,能够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的同志专门负责印鉴的保管工作。
3、应建立严格的使用制度
启用印鉴,尤其是在毕业审定工作需启用有关印鉴时必须经省级自学考试机构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同意,说明用途、印鉴种类、使用时间并履行必要的手续。
印鉴在使用过程中,严禁挪作它用。进行毕业审定、核发毕业证书时,应有两人以上共同在场时方可使用有关印鉴。每日工作结束后,严禁使用人员将印鉴带离工作场所,应立即将印鉴缴保管人员妥善保管。
每次印鉴使用完毕后,使用人员除将印鉴缴保管人员妥善保管并履行必要手续外,还应向主管领导汇报有关使用情况。
4、要特别注意对内容相同的多枚印鉴的使用问题。省级自学考试机构主管主任必须清楚地了解每枚印鉴使用者的名单及其工作进度,督促他们每日工作结束后将这些印鉴缴保管人员进行保管,使这些印鉴始终处在控制范围之内。
5、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要及时清理废、旧印鉴并全部予以销毁。
6、今后,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学历证书原则上不得使用印模在空白证书上套印。
7、须明确指出的是,省级自学考试机构主要或主管副主任对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完善印鉴保管和使用制度,选派专人保管,监督印鉴使用情况,并适时地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纪律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特此通知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盖章)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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