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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7年6月7日

内容导读:

    为了做好西藏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对区内少数民族考生单独划线、适当照顾的原则。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精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毕业后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列入西藏自治区师资招生计划的,毕业后可参加我区教育系统内双向选择。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1)西藏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曾在西藏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

    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06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06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两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05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并在2006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4)按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只能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以下简称“限报考生”),户籍在2005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且在2005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可以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

    (5)户籍在藏的往届生,三年以来参加过我区普通高考,经地(市)招生办审核属实的。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

    3.在我区定居的外国侨民,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持我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拉萨市招生办报名。

    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中师)应届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对口高职”),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但二者不得兼报。

    (二)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为3月20日至31日,逾期不予办理。

    所有考生一律在户口所在地(市)招生办报名,接受报名资格审查,采集电子信息。

    报名地点设在各地(市)招生办,西藏民院招生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招生办。

    (三)报名办法

    1.考生报名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卡原件和复印件,原则上要求考生本人到报名点采集有关信息,并签字认可。如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场而委托他人报名的,还须提供5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如委托他人报名出现的信息错误及信息错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中师)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对口高职”招生考试报名与“全国统考”报名同时进行。

    3.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区内高中学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中学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军警考生,由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驻藏空军、自治区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往届高中毕业生凭高中毕业证书,在区外就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凭就读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证明,其他考生凭同等学力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市)招生办报名。

    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中师)优秀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含中师)高职“2(3)+2”连读的考生报名参加“对口高职”招生考试,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5.今年我区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咸阳(西藏民族学院)、格尔木、成都设有考点。考生原则上在户籍地报名考试,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户籍地考试的考生可以申请借考,要求借考的考生一律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向户籍所在地招生办提交借考书面申请,准确详细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考生情况登记表》(简称“借考表”)。借考地不受理借考生报名。

    成都考点不受理限报考生借考;西藏民族学院考点不受理非西藏民族学院附中学籍的应届限报考生借考。

    6.报名时考生均须填写采集报名信息表,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7.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考务费,借考生还须缴纳借考费。按藏价费[2001]32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生25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0元,借考费每生150元。

    (四)报名信息采集

    1.考生基本信息,由各地(市)招生办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考生签字确认,形成本地(市)报名基本信息库。

    2.考生图像信息采用电子数码照相方式采集,必须确保考生图像与其考生号、姓名一致,切实保证图像信息质量。

    3.考生必须认真校对本人的报名信息,准确无误后在校对单上签字确认;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各地(市)招生办负责本地(市)所有考生(含借考生)的信息采集、汇总工作,校验无误后,于4月25日前将报名信息制成光盘,并在光盘上用油性笔签名确认,上报自治区招生办。

    5.自治区招生办在5月10日前将编排考场后的信息返回各地(市)招生办,由各地(市)招生办打印考生准考证及考试用表等。

    6.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户口卡原件在借考地领取准考证。各借考点要切实加强对借考生的管理,严格审查身份证、户口卡、“借考表”,并与考生本人“三对照”,杜绝替考违纪现象发生。

    三、考试

    (一)考试科目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或汉语文和藏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

    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藏语文各科试卷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个考生必须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填报,不得兼报两个科类。报考科类一经填报,一律不得更改。

    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一律在拉萨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试题由自治区招生办命制,由各地(市)招生办组织测试。

    凡使用“汉语文”试卷的考生必须考“藏语文”,其“汉语文”和“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

    除外语和藏语文外,其他各科必须用汉文字答卷。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均为汉文字试卷。

    (二)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考试时间表另行公布。

    (三)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

    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考试,并须参加专业加试。

    艺术专业考试按西藏自治区《关于做好2007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加试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体育专业考试由自治区招生办统一组织,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及档案管理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有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3)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二)体检

    1.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2.体检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信息由考生参加体检所在地(市)招生办组织录入、校对、打印,考生签字确认,形成本地(市)体检信息库。成都借考点考生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由拉萨市招生办负责。

    4.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5.借考生在借考地参加体检。

    6.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三)档案管理

    1.考生档案是普通高等学校考察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必须具有完整的高中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2.考生档案中奖励、照顾录取等材料须由自治区招生办会同有关部门甄别、确认;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3.考生纸介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组建、管理,建档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4.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

    5.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地(市)招生办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新生报到时,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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