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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简介                            

  注册税务师简称CTA(Certified Tax Agents)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
  1998年开始时实行资格认定考试,自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截止2005年考试结束,我国具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为66849人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二)关于港澳台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考试科目  

  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包括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卷面分数除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100分外,其余 4 个科目均为140分。

  《税法(一)》主要考核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的政策规定及其计算;

  《税法(二)》主要考核现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的政策规定及其计算;

  《财务与会计》 主要考核会计与财务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实际应用;

  《税收相关法律》主要考核与涉税事宜相关的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等。

  《税务代理实务》主要考核现行各税种的计算征收、管理及检查、涉税会计核算与涉税文书制作等方面内容。                          

  免试条件                          

  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2年税收工作经历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考试试卷分主观题和客观题两大类,其中《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主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合格标准                           

  《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试卷满分为140分,合格分数一般设在84分;《税务代理实务》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一般设在60分。

  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只考2个科目的(指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报名时间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
  (二)报名办法
  目前各地情况不太相同,一般为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报名的,考生需现场领取《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填写后应经相关部门盖章。报名时,须持上述《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执照、护照,下同)、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经资格复核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条件者,还需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收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

  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最后一个周末,从周五的下午开始,每半天考试一个科目,每科目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成绩查询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年度的8月下旬开始陆续对外公布。
  附:2008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08年

6月20日

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21日

9∶00-11∶30

税法(一)

14∶00-16∶30

税法(二)

6月22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考试教材                          

  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每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心都要重新编订新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大纲为一本,考试教材为每科目一本,总计费用应在200元以内。通常情况下随配套教材还会有《历年试题》和《相关法规汇编》各一本,价格均在10-40元之间。教材面世约在报考工作结束后一月左右。

  注册管理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税务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编辑:cocoa
本文关键字2008年注册税务师考试  报考指南  
你问我答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要求收缴假币时要有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相复核,收缴过程如盖戳、封装等都必须在货币持有人视线范围内进行。最后收缴单位必须向持有人出具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而如果被收缴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误区一:王小姐一张100美元的现钞被银行鉴定为假币后予以没收。王小姐非常疑惑,美元假钞是不是该由美国银行来鉴定呢?中国的银行有资格没收美元假钞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次序犯罪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本决定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因此,《办法》中关于假币的概念,既包括假人民币,也包括了假外币。因此,办理人民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有权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有权鉴定货币真伪。 误区二:张阿姨收进一张50元的假币,可这张假币是由半张真钞半张假钞拼在一起的。该假钞被银行没收后,阿姨很奇怪,既然一半是真的,那银行也得还给她25元啊。 按照制作方法不同,假币可分为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两种。伪造货币是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通过印刷、绘制、拓印、复印而成的币,伪造的假币不含有真币的成分。变造货币是将真币通过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等手段,使其改变形升值。变造币中含有真币成分,如纸张、油墨、安全线等。像张阿姨张假币就是一张变造的假币。 前不久大刘还给王伯伯的2000元被银行没收了一张百元面额的假钞,可王伯伯很不开的要求银行把钱还给他,一来想拿着作证据去索赔,二来想让自己也在银行工作的孙子再看一看。 被没收假币当然不开心,但现在执行的《办法》赋予了被收缴人申请鉴定的权利。该《办法》明确规定,一旦对被收缴的假币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人行及授权的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将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目前建行就已经得到了人行的鉴定授权而该《办法》同时规定,不管什么理由,为防止假币再次流入社会,假币一经收缴,就不能交还收缴人。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六条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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